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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临时雇员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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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临时雇员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

答:只有单位内部职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公司雇专业人员做临时性工作,属于接受独立劳务,应当由专业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贵公司税前扣除的凭据。

政策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02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税前扣除吗?发给员工的通讯补贴能税前扣除吗?

答:1、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因为难以证明是否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直接有关

2、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若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03残保金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 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营业外支出”科目。
04赠送给客户的产品和发给员工的产品有增值税吗?

答:1、若是商品是外购的,赠送给客户的外购商品,增值税属于视同销售。发给员工的外购商品,由于属于福利费,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但是不得抵扣增值税,需要转出。

2、若是商品是自产的,赠送给客户以及发给员工的外的产品,增值税都是属于视同销售。

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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