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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回事,不办理汇算清缴
二、分不清楚预扣预缴和代扣代缴
三、填报时不认真,导致虚假申报问题
四、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汇缴不能修改
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不准确
六、年终奖与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分不清
七、别出心裁,避税交易要不得
一、不当回事,不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可见抱着侥幸心理,一旦被处理,面临着补税、加收滞纳金、行政罚款,乃至刑事处罚的风险。平时由单位预扣预缴,但纳税的责任仍然停留在纳税人身上,这个责任需要纳税人自身确实的扛起来!
二、分不清楚预扣预缴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上述四项所得不存在预扣预缴,而称之为代扣代缴,即没有了汇算清缴,责任就在扣缴义务人头上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可见,只有补税的义务,不应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超过追征期,则税款也可以免除缴纳的义务。这种所得就不要去下载个税APP去汇算清缴了,税务机关找你时再缴。
【案例1】税务处理决定书
一、违法事实
1.你于2010年3月与周XX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XX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XX,转让金额3 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XXX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 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 547万元(支付金额3 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 103=2 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
2.你于2009年3月与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 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 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填报时不认真,导致虚假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通告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免予处罚”要满足这个条件之一:
A、纳税人及时发现信息错误并主动改正;
B、经税务机关提醒后,纳税人及时改正。
处罚可免,滞纳金不可以减少,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汇缴不能修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因此在汇算清缴阶段,是可以重新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比如,2020年老公全年工资43万(扣除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后+6万费用扣除标准),老婆全年工资15万(扣除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后+6万费用扣除标准),假设有两个娃在上学,那么夫妻两在汇算清缴时不要着急,算算两个娃怎么利用下,好给娃省点奶粉钱。
1.两个娃全部给老公填报
老公交税:(430 000-24 000)×25%-31 920=69 580(元)
老婆交税:150 000×20%-16 920=13 080(元)
合计:69 580+13 080=82 660(元)
2.两个娃全部由老婆填报
老公交税:430 000×30%-52 920=76 080(元)
老婆交税:(150 000-24 000)×10%-2 520=10 080(元)
合计:76 080+10 080=86 160(元)
3.两个娃一人一个
老公交税:(430 000-12 000)×25%-31 920=72 580(元)
老婆交税:(150 000-12 000)×10%-2 520=11 280(元)
合计:72 580+11 280=83 860(元)
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不准确
以下四类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以“月”为开头,以“月”为结尾。
1.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3.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以下2类专项附加扣除,都是按照“当年”发生进行扣除。
1.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2.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以“月”和“年”为节点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六、年终奖与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分不清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解读文件中说到,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但不能把原选择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拆分为部分按年终奖单独计税,部分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不能合并变单独。
序号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年终奖 |
1 | (36 000,203 100) | 36 000 |
2 | 203 100 | 36 000或144 000 |
3 | (203 100,672 000) | 144 000 |
4 | 672 000 | 144 000或300 000 |
5 | (672 000,1 277 500) | 300 000 |
6 | 1 277 500 | 300 000或420 000 |
7 | (1 277 500,1 452 500) | 420 000 |
8 | 1 452 500 | 420 000或660 000 |
9 | (1 452 500,∞) | 660 000 |
小张2020年年终奖为42 000元,月薪5 000元,发放年终奖时单位单独算个税,
第一步——平均分:42 000÷12=3 5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第三步——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
42 000×10%-210=3 990(元)
但小张汇算清缴时应当合并计算,年薪60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48 000元,加上年终奖42 000元,合并计算则为负数(60 000+42 000-60 000-48 000),则可以选择合并申报。
七、别出心裁,避税交易要不得
如果演员个人接演,或以工作室名义接演,根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对XXX案之后影视业自查的政策指引,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
那么巨额片酬将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45%的高额税率。从而需要按综合所得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假设片酬10 000万,其中2 000万片酬由个人名义拿,由与演员有关系的特定关系人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设立影视公司,假设影视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占股100%,制片方拿出8 000万进来作为股东,但只占股10%,则计入制片方的股权假设为X。
X÷(1 000+X)=10%,X=111万
另外的7 889万计入资本公积,这时公司净资产其实就是制片方拿出的8 000万加上1 000万,一共9 000万。其中股本1 111万,资本公积7 889万。
尔后个人合伙企业将持有的90%股权卖给制片方,比如出价9 000万,则制片方另外掏9 000万后持有这个影视公司的100%股权,尔后注销全资的影视公司,由于企业账上只有现金9 000万,注销时企业也就没有了企业所得税,注销完毕,制片方作为投资人,收回9 000万,减去原先成本17 000万(原始投入的8 000万+购买的股权9 000万),亏损的8 000万,实际上就是支付的8 000万片酬。那么个人合伙企业,现在把股权卖掉,赚了8 000万(9 000-1 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8 000万按税收洼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如核定征收率1%,则9 000万只需要交9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尔后余下的7 920万进了个人腰包,由于个人合伙企业只是个税的虚体,纳税人是各个自然人合伙人,所以这7 920万属于合法的税后收入了,即使查账征收,税率也只有经营所得35%,同时还可以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所以这种情形不属于偷税,但属于避税,仍要受到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