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指的是以在国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卖方) | 承受方(买方) |
1、增值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
(二)征税对象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以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辨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差异
具体情况 | 特点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买卖一级市场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土地买卖二级市场(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
特别提示
1.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使用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什么,只要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3.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4.以资产做投资或入股,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入股房产现值缴纳契税
5.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不缴纳契税
6.赠与
(1)受赠人照章纳缴纳契税;“获奖方式取得房屋”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
(2)继承
①法定继承:不征
②非法定继承:征收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
(二)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受让方 | 成交价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
房屋买卖 | 买方 |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 受赠方 | 市场价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 付出差价方 | 差价 |
三、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优惠政策 |
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 免 |
家庭唯一住房;90平以下 | 1% |
家庭第二套住房(不含北上广深);90平以下 | 1% |
家庭唯一住房;>90平 | 1.5% |
家庭第二套住房(不含北上广深);>90平 | 2% |
≤90平的都是1%
(二)特殊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受让方也应缴纳契税
四、征收
基本要点 | 主要规定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
纳税期限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纳税地点 | 土地、房屋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