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如下:
固定资产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新固定资产500万以下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该项优惠并未限定行业,所有行业皆可享受。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以选择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23年第37号】
2、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哪些?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将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器具,而本优惠政策所称机器、设备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新”在哪里?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新固定资产和旧固定资产在内。也就是在优惠期内,购买的不论是新固定资产,还是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4、单位价值”是什么?
“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购入设备的设备基础工程款、安装费、运输费等也要计入原值后一次性扣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500万元的界定 如下: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且该一般人按规定进行了勾选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取得了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该纳税主动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或者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就是取得的发票票面价格。
5、研发设备选择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如何操作?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由于购入的设备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所以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6、 何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3.《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