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的耗费,统称为成本与费用。其中开发成本是指开发现场发生的各项耗费,包括土地受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及为进行现场管理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在开发成本中,又可分为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等。
开发成本的核算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中心环节。开发成本与各项费用发生于企业开发经营过程的始终,它代表了企业整体的消耗水平,也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搞好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对于控制企业的各项费用支出,降低开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开发成本核算的科目设置
1.“开发成本”账户
为了核算各项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要设置“开发成本”总账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正在开发,尚未完工的各开发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
该账户应按开发产品的不同内容设置开发成本二级账,在二级账内,设置“土地开发”、“房屋开发”等二级账户进行分类核算。如:
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
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
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
为了具体核算每一开发项目的成本,应在开发成本二级账下,分设“土地开发明细账”、“房屋开发明细账”等明细账(三级账),进行明细核算。三级账内,应按每一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三级账户。如:
开发成本—土地开发—A土地
—B土地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房屋
—B房屋等
开发成本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应采用三栏式账页,而三级账应采用借方多栏式账页,以分别记录和反映各不同的成本项目。
2.“开发间接费用”账户
为了核算企业开发现场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置“开发间接费用”总账账户。
“开发间接费用”账户,是用来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现场发生的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如现场管理人员的薪酬;现场房屋设备的折旧费、现场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和周转房摊销等。
该账户借方登记开发现场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贷方登记期末分配转入“开发成本”账户的开发间接费用。月末结转后,该账户应无余额。
该账户应按企业不同的开发现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如:
开发间接费用—甲开发现场
—乙开发现场等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账应采用借方多栏式账页,以记录和反映各不同的费用项目。
第二节 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及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土地开发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
土地开发也称建设场地开发,是指对原有土地进行改造使之具备一定的建设条件。土地开发成本核算首先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就是为了按成本计算对象归集各项费用,并按一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计算和结转成本。
一般的土地开发,应以每一独立的开发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但对于开发面积较大、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以一定的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土地开发账户及成本项目的设置
土地开发成本应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这一二级账中进行核算。该账户借方登记各项土地开发发生的成本,贷方登记土地开发完成结转到“开发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等账户的土地开发成本。
为了具体核算每一项土地开发的成本情况,在该二级账下要设置多栏式“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三级账)进行明细核算。
该明细账按不同的土地开发项目或不同的开发区域设置明细账户。该明细账应采用借方多栏式账页。
在明细账(三级账)各账户内要按照不同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土地开发成本通常划分以下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为开发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地下建筑物的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等。还包括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以及向当地市政公司缴纳的红线外(建设场地外)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的建设费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报批费;项目立项后规划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勘察费、测绘费;以及为达到施工条件所必须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的所谓“三通一平”支出等。
3.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的,能够保证居民永久使用的道路;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电视等相关设施的购置、管线的铺设;项目周围的围墙、园区大门、监控工程以及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4.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项目内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如开发小区内消防、锅炉房、水泵房、水塔等设施以及中心公园、环廊、凉亭等工程的支出。
需要说明,如果开发的土地不直接出售或出租,而是为了建设房屋,而且配套设施是在土地开发以后,在房屋建设的同时或是在房屋建设以后建设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公共配套设施费应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房屋开发的成本,而不需要计入土地开发的成本。
5.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直属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发现场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现场房屋设备的折旧费;现场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和周转房摊销等。
二、土地开发成本的归集和结转
企业开发的建筑场地,按其用途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销售或者转让而开发的商品性建设场地,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产品,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另一类是为了建设商品房、周转房或出租房而开发的自用建设场地,它是企业的中间产品,其发生的土地开发成本最终计入商品房、周转房、出租房等开发产品成本。
其中如果企业开发了土地直接为了出售或出租,(即商品性土地开发)那么,所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要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
如果企业是为了自建房屋而开发的土地,而且所建房屋只是一个成本核算对象,那么可不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所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可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但如果企业开发完土地后,所建的房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则需要单独核算土地的开发成本,再将土地开发成本分配计入各个不同的房屋开发成本。
第三节 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及成本项目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房屋的类型
房屋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按用途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为了销售而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为了出租经营而开发建设的出租房;
为了安置被拆迁居民周转使用而开发的周转房;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建设的代建房。
以上四类房屋都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并计算其实际开发成本。
(二)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房屋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开发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的房屋建设项目,应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2.同一建设地点、建造结构类型相同、用途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而且由同一单位施工,开竣工时间又相近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如由同一建设单位同时建设几栋结构类型相同的住宅楼,可合并成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3.对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成若干部位或区域,以分部位、分区域的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房屋开发成本项目的设置
因为房屋开发是在土地开发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如果在土地开发与房屋开发连续进行的情况下,土地开发成本一开始就可以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所以房屋开发成本项目也包含了土地开发的成本项目。但房屋开发还要在土地开发项目基础上,加上“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所以房屋开发的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六个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产品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三级科目 | 四级科目 |
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 | 预收订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但未开具发票的房款) | 普通住宅 | 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
非普通住宅 | |||
商铺 | |||
车位 | |||
预收售房款( 是指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且已开具发票的房款) | 普通住宅 | ||
非普通住宅 | |||
商铺 | |||
车位 | |||
开发产品核算企业完工时库存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 开发项目名称(是指按《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开发项目) | 普通住宅 | 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
非普通住宅 | |||
商铺 | |||
车位 | |||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入 | 开发项目名称(是指按《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开发项目) | 普通住宅 | 按《预售许可证》附件的房号设置辅助核算项目 |
非普通住宅 | |||
商铺 | |||
车位 | |||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确认开发产品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 开发项目名称(是指按《规划工程许可证》批准的开发项目) | 普通住宅 | 可以不设置核算项目 |
非普通住宅 | |||
商铺 | |||
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