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算:
1. 求出股权转让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款 – 股权原价/成本价 = 股权转让收入。
2. 如果从持有该股权之日起到转让日止的持有期不足一年,则该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按短期资本利得税率纳税;如果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按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纳税。
3.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收入需要提交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如持有时间、交易成本等因素,可能会影响个人所得税核算结果,建议您咨询专业机构或税务机关以获取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