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
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 股本”科目。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收资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