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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1 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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